
無論分類垃圾桶權屬如何,由物管買單不合理
為此,我試著從分類垃圾桶的產權歸屬這個角度來探討一下其中的究竟.
由物管公司來設置的這些分類垃圾桶,不外乎三種權屬——政府所有、企業所有和業主所有(共有),下面逐一來看.
一是權屬歸政府.也就是說這些垃圾桶屬于市政配套設施,那么由企業埋單……合理嗎?這個……我不說,你懂的.退一萬步講,假如企業埋單后這些垃圾桶要由物管公司來使用、管理、維護、更換,那么政府就應當支付相應的費用.
二是權屬歸企業.也就是說誰埋單歸誰.這個看起來應該相對合理些.但我有不同的看法:首先,物業服務收費參考標準的內容要寫進物管公司與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才有效,否則只是參考標準.
其次,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只要物管服務達到合同要求便可,合同的履行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任何官方或其他第三方都不能強制性要求增加其他的條款,例如規定垃圾桶的式樣、材料或規定掃把的顏色、功能等.這就好比國家限塑令的政策,不能規定超市一定要把塑料袋換成環保購物袋并免費提供給購物者一樣.假如那樣做,超市也肯定要把多產生的費用成本轉嫁給購物者.
回到我們的假設,如果分類垃圾桶權屬歸物管公司,那么應該看作是物管公司的工具、耗材,屬于企業資產.那么企業就有自主使用權,可以在本小區使用也可以拿到其他管理服務的小區使用,并且在退出該小區的管理時帶走.
而且,關鍵是,按企業經營的會計原則,企業的工具、耗材屬于經營成本,應該從物業服務費中開支.那么,成本無端增加了,物管公司提出漲價是否理所當然?——于是,這種情形,最后還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業主埋單.
三是權屬歸業主.就是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那么,既然是業主的東西,憑什么由物管公司來埋單?這就好比雇個鐘點工或者保姆,要他(她)自己掏錢買掃把或者垃圾桶然后歸雇主所有一樣,十分的不合理.
由此可見,無論分類垃圾桶的權屬如何劃分,由物管公司埋單都是不合理的.
那么,應該如何界定或者解決?我們可以從《暫行規定》中對新建項目分類垃圾桶的設置要求來推導.新建項目的分類垃圾桶要求開發商設置,那么開發商賣出樓房后,分類垃圾桶就屬于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了.
戶外鋼木分類垃圾桶
型號:HT-GM6870(點擊快速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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